南昌市如何办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?
为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,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、分装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申请许可,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个证明,一个集团或公司有多个生产场所的,应当分别申请。
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应当向生产现场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,提交下列材料,对其真实性负责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
(一)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申请表。
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。
㈢生产场地使用证明(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)。
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,生产车间布置平面图。
第五,生产工艺流程图。
(六)生产检验设备清单。
第七,质量体系文件。
第八,拟生产的产品目录。
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;
(十)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处理程序:
㈠申报。
申请人到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,领取或在网站下载,按规定填写后,与有关资料一起提交或快递至受理发证科。受理发证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给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科。
㈡预防性卫生检查。
传染病监督科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。
㈢受理。
对于已经取得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证书》的申请单位,登录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,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。受理到申请后,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受理材料,移交传染病监督部门,填写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记录表》。
第四,审核。
传染病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,提交领导审查。
审批。
主任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后返还传染病监督部门,在输入审批意见后,将受理材料移交受理发证部门。
发证。
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,受理发证科应当在所长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并通知申请人领取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(可快递);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,受理发证科应当发给《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》,书面通知不予许可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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