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:“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
有效期届满,需要延续的,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,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”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现将超期单位名单予以公布,限期30日,逾期仍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,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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